让劳动者明明白白得利(下)


  我市劳动者的法制观念日益提高,但遇到一些具体案件时有时也会迷茫、不知所措,近日,部分律师就具体案例进行了剖析。

  企业扣留档案告上法庭断案
  【案情】李某于2008年进某公司工作,并订立了十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岗位、工资、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赔偿等均有明确约定。2014年10月9日,李某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与当日下午离开公司。此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但未办理有关李某档案转移手续。李某要求该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成,遂于2015年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裁决该公司为李某办妥人事档案转移工作等。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该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该公司诉称:李某在合同期内辞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职后又不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故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李某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40000元。请求支持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李某诉称:公司的诉讼请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自己的所作所为合法、合情、合理,要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该公司是否能以劳动者违约或欠违约金为由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分析]对于这个争议焦点,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应判决该公司无条件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另一种观点认为,要具体查清李某在合同期内辞职,是否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违约的话,是否已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40000元等,由这几方面来综合判断该公司是否应立即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律师认同第一种观点,该公司扣留员工档案的做法是错误的。李某向该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于当日下午离开该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
  在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住员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
  该公司应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该公司以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及李某应承担违约金等为由要求支持其不予办理李某档案转移手续的观点无法律依据。该公司提出的与李某间的劳动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的一般解决途径处理,而不能拒绝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结果]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用人单位以双方争议未解决为由扣押个人档案的做法是错误的。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后,以种种理由扣留职工档案的现象较普遍。应该说,许多用人单位也有他们的苦衷,有的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被辞退或者开除的,但员工本人不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只好把档案扣着;有的员工在离开时不退住房、不交纳违约金;有的员工和单位签订了在职培训协议,但提前离职,却不愿意向单位退培训费等。有的单位想约束员工,就把档案扣留着。只有员工缴纳了违约金,单位才把档案关系转走。用人单位通过扣留档案的手段来制裁职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员工的档案。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办理李某的档案转移手续。
  [相关法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九条规定,转递档案,可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安全责任自负”的协议有效吗
  [案情]张某某原系一家化工厂的职工,因工厂效益不佳,其离厂自已拉起了一支装运队伍,做起了装运生意,陈某某为此成了张某某手下的一名雇工。考虑到装运可能会发生一些安全问题,细心的张某某在选用装运人员时与被选中的人员约法三章,一再强调装运人员安全自负,否则不予录用。为了有工可做,亦是出于对事故发生的可能心存侥幸,包括陈某某在内的几乎每个装运人员未加思考即同意了张某某提出的条件,双方达成了“一切安全由装运人员自负”的协议。去年9月,意想不到的事件偏偏发生了,陈某某在向汽车上装载豆饼时,一不小心,摔倒在汽车的护栏上,当即疼痛难忍,同伴将其送到海安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第十肋骨骨折,后陆续治疗休息了数月。
  此间,张某某支付了陈某某的部分医疗费并“出于同情”给了陈某某400元现金,后再不肯负担陈某某的治疗费用,无奈的陈某某只好将张某某告上法庭。
  接到应诉通知的张某某倍感委屈,其辩称:这次事故的发生,本来就是陈某某不小心造成的,而且自已与陈某某等人有约在先,生产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由装运工人自负,事故发生后自己出于好意已经为陈某某花去了上千元的费用,陈某某非但不感谢,反而将其告到法庭,真是太不可理解了。
  [分析]
  针对张某某的不解,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对张某某进行了认真的法律宣传。陈某某受雇于张某某,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张某某应对陈某某从事雇佣活动的安全负责。雇主对雇工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除雇主能证明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即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不能免除雇主的责任。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及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张某某与陈某某等人所作的安全由雇工自负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宪法及相关劳动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法官的讲解,解开了张某某的思想疙瘩。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结果]经调解,被告张某某在已付费用的基础上另行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二千五百元。
  [相关法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及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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