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20载,竟然是无效婚姻


    本报讯  湖南人常某和蔡某,自20年前结婚后就来到丹阳,他们开了个小餐馆,小日子过得还算平静,是今年5月,双方竟因性格不合,闹上法庭要离婚。不过,这段婚姻近日却被法院宣告无效。这是怎么回事呢?常某和蔡某,两个人一起长大,青梅竹马,甚是要好。常某的父亲和蔡某的母亲是同胞兄妹,看到常某和蔡某整日形影不离,便产生了“亲上加亲”的念头。以前在农村,表兄妹结为夫妇并不罕见。于是,常某和蔡某在双方父母的支持下顺理成章地在一起。1985年双方订立了婚约关系,1986年双方在老家举办了婚宴,然后两人就随老乡来到丹阳创业,1990年还生育了一个儿子。
  一开始,一家人生活乐融融。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开始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争执。彼此间的嗓门越来越大,吵架拌嘴的次数也越来越多。2010年开始,双方索性开始分居。
  无休止的争吵,加之多年的分居,今年5月,双方都再也无法忍受,便选择通过诉讼来了断。
  庭审中,承办法官无意间发现了常某和蔡某的表兄妹关系,双方也都对此予以承认。因双方系表兄妹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当属无效。原告和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列。原告作为婚姻当事人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宣告常某和蔡某的婚姻无效。
    常某和蔡某的婚姻一经法院宣告无效,则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在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里的关系,实则为同居关系,但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均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而且,男女一方或双方有如下情形结婚的都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血缘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不存在阻却事由,只要亲属关系符合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则属于绝对无效婚姻,法院应当宣告无效,且宣告后立即生效,不能上诉。
  (民一  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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