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vs家庭 剪不断理还乱


  正如钱钟书先生在《围城》里写道的:围在城里的人想逃出来,城外的人想冲进去,对婚姻也罢,职业也罢,(游戏也罢),人生的愿望大都如此。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围在城里的人冲出婚姻的束缚,这期间,许多似是而非的违法行为也就暴露出来。日前,记者整理了一些案例,希望能给读者一些启迪和帮助。


  【案例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
  张某和李某于2000年相识并相爱。2001年两人开始同居,时年张某25岁,李某24岁。2003年10月,张某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李某仅仅办理了传统的婚姻仪式,而未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月,张某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张某再次出国继续学业。一次偶然中,李某获悉张某已与一女子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李某查实后立即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撤销张某与该女子的非法婚姻。
  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有效?二是张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一、本案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张李二人于2001年开始同居,当时两人均已达法定婚龄,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2003年也办理了传统的婚姻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属于事实婚姻,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二、张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张某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时,由于与李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因此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了重婚罪。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最终法院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宣告张某与第三人的婚姻无效。


  【案例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并强迫成婚是否构成犯罪
  村民汪某,因为家境贫穷且双腿残疾,因此年近五十仍然找不到媳妇。后经人介绍,汪某以5000元买得一贵州女子刘某,刘某哭诉说自己是被人拐骗来的,请汪某放她回家。汪某不同意,并采取恐吓手段强迫刘某去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又强行与刘某同居生活。为了防止刘某逃走,汪某和家人日夜看守,不让其单独离家外出。后来,刘某被当地公安机关解救出来。
  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二个:
    一是一方受胁迫缔结的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并强迫成婚是否构成犯罪?一、一方受胁迫缔结的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汪某明知刘某是被他人拐骗来的,却仍然以5000元钱买下刘某,而且在刘某说明情况后仍然采取恐吓手段取得结婚登记,并强行与刘某同居生活,因此汪某与刘某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但是可撤销的婚姻不一定是无效的,在刘某申请撤销该婚姻之前,汪某与刘某的婚姻仍有效,因此,刘某若要撤销与汪某的婚姻,应在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后的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强迫成婚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汪某明知刘某是被他人拐骗来的,却仍然以5000元钱买下刘某,而且采取恐吓手段取得结婚登记,并强行与刘某同居生活,汪某的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


    【案例三】家外有家,是否构成重婚罪?
  包工头胡某,2002年在家乡与李某结婚,婚后李某生育一女儿。2005年胡某在外地承包工程期间,结识某酒店服务员冯某并以冯某的名义在一小区购房与之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儿子。胡某与冯某在小区内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胡某对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称冯某是其妻子,但胡某仍定期回家探亲并付给妻子李某生活费,因此李某一直蒙在鼓里。后李某偶然从一老乡口中得知胡某冯某购房同居的情况,要求胡、冯二人立即分手,但二人矢口否认,李某忍无可忍,遂向法院控告胡某与冯某重婚。
  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将一夫一妻确定为基本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本案胡某已经与李某结婚多年,在未与李某离婚的情况下,又购房与冯某长期同居,并生育了一儿子,对外两人也一直以夫妻相称,因此胡某与冯某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构成了重婚罪。冯某若明知胡某已有配偶,却仍与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也构成了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此,李某既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胡某及冯某,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胡某及冯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四】未婚同居关系能否诉求法院解除?
  陈某与林某2011年5月自由恋爱,同年10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2013年2月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吵不断,同年10月份,林某回父母家居住,后再未与陈某联系,陈某多次寻找,林某一直避而不见,于是陈某于2014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法院不予受理。
  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未婚同居感情不和时一方能否请求法院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陈某与林某的情形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不是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陈某仅要求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史展  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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