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我们是邻居,请多多关照!


  在日常生活中,偶尔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邻居在楼道堆放杂物,影响了自己出行方便;新住户装修房屋,噪音干扰到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随意搭建违章建筑,遮挡了他人房屋的采光等,由此造成邻里纠纷不断,关系紧张。营造邻里和睦的美好生活环境,是社会和谐的基础,需要我们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相邻权,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在此,丹阳法院民二庭庭长周强结合多年经办的纠纷案例,为广大读者详解法律法规,特别是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准则一:占地不应影响他人通行
  [核心阅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案例]某镇有一个菜市场,周边围了一圈店铺,甲是其中一家店铺的店主,乙是市场的经营人。甲店铺的门面紧临市场,门外是一片空地,在市场内购物的人只有经此出入甲的店铺。后来乙在这块空地上新建了几个摊点,堵塞了甲的门面,给甲造成了重大的损失。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拆除摊点,恢复原状。
  [分析]甲经营的店铺与乙经营的菜市场毗邻,二者之间成立相邻法律关系。物权法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相邻关系。依据该规定,相邻关系的主体之间,任何一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影响对方正常行使其不动产的权利。现在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在甲店铺临市场的门面前新建摊位,堵塞进出该门面的通道,影响店铺的正常经营。所以,应认定乙的行为侵犯了甲享有的相邻权。
  乙虽然对其经营(所有)的市场享有使用权,但是其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相邻权。甲店铺临市场的门面前方的空地虽然属于乙所有,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该处地面上并未修建任何障碍物;并且在甲经营的过程中,该块空地已成为进出其店铺的惟一通道。因此,对于乙擅自新建摊位、堵塞通道的行为,甲有权请求乙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那么,邻近的双方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具有相邻关系?一般说来,相邻关系的发生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相邻关系主体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必须是相互毗连的;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的相互毗邻而发生,伴随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官表示,这个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在处理相邻关系时需要遵守的四个原则:有利生产的原则。相邻各方纠纷的发生,往往与生产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所以,在处理纠纷时,要注意贯彻“有利生产”的原则。既要要求生产单位文明操作、文明施工,将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又要求其在施工完毕后,要尽快清理现场,恢复周围环境。另外,周围的居民也要对合理的施工加以理解和容忍。
  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从有利于生活的角度出发,在维护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为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提供方便。
  团结互助的原则。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人们应当互谅互让,团结互助。例如,相邻一方需要经过他方的土地才能到达自己的土地时,他方应当本着互助的精神给予准许。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无视公共利益和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存在。
  公平合理的原则。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就是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对另一方权利的限制。
  但是这种延伸和限制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尺度,即应该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行使。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由于相邻关系的种类繁多,法律规定很难囊括所有的相邻关系。一旦出现法律未作规定的相邻关系,公平合理原则对于纠纷的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

  准则二:铺设安装致损须赔偿
  [核心阅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案例]2010年3月,张某向甲公司购买住房一套,5月验房入住。当时,在他的窗外邻近商务会所顶层有一些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但对生活并不构成影响。后来,甲公司在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外加盖房屋,超出了张某的窗高,房屋两个散热窗户正对着其窗户,致使张某无法开窗通风。张某起诉要求甲公司拆除空调机组、排风管道设施及加盖的建筑物;如不能拆除,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
  [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在对商务会所顶层空调机组、排风管道进行二期改造后,隔声板和进风窗口改变了张某购房时所接受的现实状况。但考虑到空调机组、排风管道、进风窗口及隔声板系商务会所使用所必要。故对张某要求甲公司将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拆除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鉴于该设施对张某所形成的影响将永久存在,法院本着公平原则,酌情按每年补偿人民币1500元,补偿65年的标准,判决甲公司赔偿张某损失。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所以,本案中,由于空调机组、排风管道、进风窗口及隔声板是商务会所必要的设施,张某理应提供便利。
  但是,提供的便利范围前提是不影响自身的房屋使用,如果由此造成损失,受损害一方有权获得赔偿。因此,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甲公司在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外加盖房屋的两个散热窗户正对着张某的窗户,致使张某无法开窗通风,已超出了必要设施的范围,应及时改装,如实在不能避免损害后果,则应赔偿张某的损失。
  赔偿的数额最好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请求相关部门调解,最后再选择提起诉讼。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当事人遇到相邻纠纷应当本着“与邻为善”的心态,心平气和地处理相邻纠纷,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有时暂时的忍耐和退让可以换来对方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不把矛盾激化和保持邻里和睦是解决相邻纠纷最有效的方法。另一方面,一方不能把对方的忍让当成是胆怯、理亏,只有双方都把心放宽,屏弃自私自利的思想才能将纠纷彻底消除。
  “冤家宜解不宜结”,周强法官提醒,业主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时,也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妥善解决房屋相邻关系纠纷,以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

  名词解释
  相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律关系,简单来说,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衍生出的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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