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的合法利益,律师有话要说

  本报讯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商标、版权、专利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其中当然不乏恶意诉讼,这就需要法律界人士的火眼金睛辨别真伪。
  丹阳锯片世界闻名,2014年下半年,丹阳一知名锯片生产企业遭到飞来横祸,浙江永康一工具小厂在全国各地工商机关就商标权争议针对其进行恶意投诉,目的是为了毁损丹阳企业的商誉,抢占锯片市场份额。
  各地工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大部分向我市这家企业发出了协助调查函,要求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这些工商机关在收到该企业的材料和意见后均表示认可,未对客户作出处罚。
  可有些工商机关却不对该企业进行调查,盲目听取投诉人的一面之词草率对客户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行政告诫书”,甚至有些工商机关作出了没收、罚款的处罚决定。这对该企业的声誉及业务量造成了直接的伤害与打击。
  该企业得知客户的处罚信息后,立即召集常年法律顾问、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的丁斌律师商量应对方案。丁斌律师当即建议立即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场开庭是在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法庭上,兰山区工商局提出并未处罚丹阳企业,丹阳企业并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第三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驳回丹阳企业的起诉。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未作出当庭判决,庭审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兰山区工商局主动作出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这场战斗刚结束,又得知湖南省桑植县工商局又对该企业的客户作出了处罚,随即丁斌律师又对桑植县工商局提起了行政诉讼,桑植县工商局答辩理由中仍有一条是“丹阳企业并不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无权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经开庭审理,桑植县工商局仍坚持自己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丹阳企业无权对其提起行政诉,拒绝主动撤销处罚决定,后被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后桑植县工商局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紧接着又发现金华地区的武义县工商局、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丹阳企业的客户作出了“行政告诫书”、责令停止销售”,不允许丹阳企业的经销商销售丹阳企业的产品,律师团队又转战浙江金华,在法院立案后一周内,经与两地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的多次沟通,两家行政机关主动撤销了作出的四份“行政告诫书”、责令停止销售”,并对丹阳企业表示歉意。
  丁斌律师介绍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十二)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案例也充分表明,虽然各地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处罚)并未针对丹阳企业,但其行政行为影响到了丹阳企业的合法权益,丹阳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财产权,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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