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借尸还魂”

  还了欠款,收回“借条”后还是官司缠身。双方各自持有一样的“借条”,一方主张欠款已经还了,一方主张要求对方还清欠款,谁能获法院支持?

  案例
  朱某经营着一家小公司,2014年8月21日至9月20日期间,因为生意周转困难,先后两次向朋友何某共借款60万元,并出具两张借条。2015年3月20日前分5次全部还清。然而,让朱某想不到的是,日前,竟收到了法院传票,何某让其再次还钱。
  朱某愤愤不平地告诉法官,自己明明已经还了借款,没想到借条居然“借尸还魂”。他说,自己在2014年8月21日,因经营需要向何某借了40万元,后来在9月20日又向何某借了20万元,总共60万元。两份借条都言明“借款人到期未支付清而引起出借人起诉的,则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款清。如有诉讼和律师费等一些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但未约定借款期限。
  2014年10月,何某带了几个人到朱某处讨债,朱某还了10万元,何某当场出了收条。过了一段时间,何某又请讨债公司的人向朱某催讨剩余借款,双方商量后说剩余50万元欠款只要还40万元就好,双方约定两个月内分4次还清,每次还款10万元。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朱某承认自己欠款属实,但是第一次已经归还何某10万元。第二次讨债公司来讨债的时候,付过40万元,但是没有出具收条。而何某则辩称,收到过朱某10万元的还款,其余40万元是没有的事,要求朱某返还其借款50万元及利息。
  丹阳法院审理后,判决朱某败诉,归还何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朱某承认收到何某的60万元借款,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朱某虽抗辩已将款项还给何某聘请的讨债公司,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还款的通常做法,往往是借款人当面还钱,出借人收到还款后还回借条或者当面撕毁借条,表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两清。其实,这种做法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收回借条或者当面撕毁借条,借款人未必仔细查看分辨借条。这张借条可能看起来像原来的借条,但有可能是假借条或者是彩印件,真正借条还在出借人手上。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借人不予承认,而借款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还款证据,最后的结果对借款人非常不利,往往就会败诉。
  法官提醒,还款时,正确的做法是要保留还款证据。借款人如果是分期还款,每次都应当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证明还款事实。如果一次性归还借款,借款人应确保向出借人要回借条原件的同时,并由出借人出具收条。如果部分还款,也应与出借人协商修改借条或者由出借人出具收条。借款如果约定有利息的,收条上还应注明是支付利息还是归还借款本金。同时,还款时最好不要直接交付现金,不然容易陷入口说无凭的困境,最好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留下还款凭据,这样在以后发生纠纷时,也可以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民一 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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